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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向麻醉科主任行贿283万 双方皆受法律严惩
【信息时间: 2016-07-08 23:33:55   阅读次数: 】【字号

中新网南京7月8日电 (记者 朱志庚通讯员王妍)徐州某医院麻醉科主任韩某在任职期间接受多家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款多达283万余元。2014年,韩某被徐州当地法院判刑11年。7月7日,医药代表之一谈某被检察院指控对单位行贿罪出庭受审。鉴于谈某已经认罪,徐州泉山区法院对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将择期宣判。

年近五旬的泰州男子谈某一直从事医药代理工作。2010年初起,谈某到徐州从事医疗器材的销售工作。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谈某找到担当麻醉科主任不久的韩某,自我介绍说代理的几种医疗产品该医院麻醉科曾经使用过。因为是第一次接触,谈某没有贸然提出回扣的事情。

几天后,谈某再次找到韩某。此间,韩某问谈某其代理的医疗产品是否能给麻醉科支持一些“费用”。谈某表示可以提供“费用”,他还主动介绍了其所销售的镇痛泵、静脉穿刺包、压力传感器、联合麻醉包等药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回扣比例。

韩某作为麻醉科主任,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材有建议权。在他的运作下,谈某代理的几款医疗产品源源不断的送进该院,供麻醉科使用。从2010年底到2014年7月,每隔一段时间,谈某就会将回扣款以现金的形式交给韩某。此间,韩某还收受了其他医药代表的回扣款。


2014年7月,上级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检查机关对韩某立案调查。同年,检方对其提起公诉。检方称,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身为医院麻醉科主任的韩某,在科室使用药品、医疗器材中为相关厂家提供方便,谋取利益,非法收取医药厂商代表谈某等多人的回扣款共计283万余元。韩某按照个人单独份额和科室留存的不同比例,将回扣款中的117万余元占为己有,其余165.9万余元作为科室收入进行分配。

2014年底,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韩某犯“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韩某受贿罪一案中,发现了谈某行贿的线索。7月7日,泉山检察机关对谈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庭审结束后,谈某面对媒体的采访称,自己是通过招标才达成与该医院麻醉科供货的关系。

主审法官黎方介绍说,向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行贿行为影响社会的公平竞争,有可能造成低劣产品进入医疗领域,而好的产品不能进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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